黃信瑜 胡建:我國臺灣地域大眾在介入立法運動中的台包養經驗腳色

摘要: 大眾介入是平易近主法治社會中一項主要的軌制設定,同時大眾介入立法和良法之治二者間,實具有明顯的正向關系。臺灣地域大眾在介入立法運動的經過歷程中,重要是飾演著幫助立法者的腳色,并在必定水平上起到有助于增進立法經由過程和立法完美的感化,實在踐經歷具有必定的特別時空性,與我國年夜陸的成長過程、客不雅軌制包養網 及其當下運作經歷頭緒并不全然分歧。同時,臺灣地域大眾介入立法軌制成長迄今,仍有待更進一個步驟地予以完美。

要害詞: 立法 法治 大眾介入 協商平易近主

一、題目的緣起

自改造開放以來,我們已獲得了令眾人注視包養網 的卓越成績。經濟的奔騰成長,帶動了社會急劇轉型,也衍生出各類危機與挑釁,并集中表現在現階段我國年夜陸逐步醞積和呈現的社會掉序和各階級間的對峙。對此,在朝黨追求因應和有用處理的衝破口之一,就在于吸納和引進內在的鼓勵與制約機制—大眾介入軌制。此軌制中的立法層面的大眾介入,則已是今世東方代議軌制成長過程中立法平易近主化的主要展示,更成為成長趨向與時期潮水。實行證實,大眾介入立法所浮現出的立法平易近主化、合法化和迷信化,在必定水平上起到了增進立法經由過程、進步立法東西的品質和立法完美等感化。尤其在以後為推動我國年夜陸社會主義法治國度扶植,以及摸索與構建“協調社會”目的完成的過程中,作為與此目的相順應的大眾介入立法軌制,對于平易近主成長和政治文明過程,無疑具有積極的實際推動感化和深遠的價值意涵,也是我國年夜陸平易近主成長過程中的客不雅紀律表現和必定請求。

應該說,大眾介入立法作為現今代議軌制的主要彌補,其對于“國民當家作主”理念的落實和平易近主軌制的推動、穩固與深化感化,已成為國人共鳴。但是,由于汗青緣由與客不雅原因,在海峽對岸的臺灣地域得以較早地開啟和積聚了較多的大眾介入立法的實作經歷與經驗,而在年夜陸的立法實行中還是一種新的測驗考試與摸索。因此,對此命題的剖析和探討,或許將為我國年夜陸當下日益鼓起的大眾介入立法軌制,供給必定水平的實際參照意義。這同時也是我國年夜陸法治扶植之路所不成回避的主要課題,值得予以器重。此外,據清楚,相干範疇的研討者對于現行代議制立法下的大眾介入仍存有必定水平的置疑。例如,大眾以何種腳色或位置來介入立法運動?可否或起到何種水平的感化包養網 ?所能夠面對到的制約原因為何?對這些題目的詰問,將有助于我們更為感性地熟悉到大眾介入立法的感化和局限。

睜開闡述之前,將相干概念界定如下:大眾指立法主體(重要指臺灣地域的“立法委員”)以外的普通好處主體(大眾小我、好處團體)。大眾介入立法,就是大眾在相干立法軌制設定的保證下,采取必定的方法和道路介入到立法運動經過歷程,以符合法規表達其好處或訴求,從而影響立法決議計劃的行動。[1]

二、臺灣地域大眾在介入立法運動中的腳色設定及其感化

立法是對法令所欲規范主體間的“權力資本”和“權利資本”停止軌制化的設置裝備擺設,在立法運動中,唯有使介入此中的各個好處主體能在公平戰爭等的基本上,停止反復的、充足的介入博弈,才幹使所制訂的法令到達有用地均衡、并能公道地調劑各方好處主體間的相干權力和任務,從而使響應的法令軌制設定能在日后的實行中起到最為優化的社會功效。在此意義上,也可清楚到,好處主體可以經過符合法規的介入平臺,以溝通、協商和對話的方法,來充足表達和介入一切有關或感愛好的社會公共政策、法令等議題,以知足其好處偏好或需求。這在必定水平上表現出大眾介入立法的內涵實質,也就是誇大立法的實體平易近主與法式平易近主的同一;同時,也是東方今世平易近主思潮中的“介入式平易近主”、“協商平易近主”理念的焦點精力地點。[2]但是,大眾介入立法雖是推動立法平易近主和法治扶植的無益道路,可是,在研討和制訂某一詳細法令軌制時,需求蘭母冷笑一聲包養網 ,不以為然,不置可否。特殊考量和追蹤關心的是:法令軌制的design應更多地衡量其所處客不雅周遭的狀況,以及實行后的詳細社會后果的評價與大眾廣泛的感觸感染性,而非僅只是側重于簡略抽象的法令內在的事務的邏輯自洽。正如美國粹者弗里德曼所言:“賜與法令軌制性命和真正的性的是裡面的社會世界”。[3]為此,以下闡述即牢牢繚繞在對實際臺灣地域立法運動中的大眾介入所飾演的腳色及其所詳細起到感化的考核,此也將可以或許促使我們更為客不雅、現實和深刻地來查驗該軌制design在實行經過歷程中的成效。

(一)臺灣地域大眾在介入立法運動中飾演著幫助立法者的腳色

從普通的腳色實際看,腳色是因一小我在社會中所占據的地位而惹起的權力、任務關系,同時也天生了分歧腳色的職責與效能等待,及其腳色互動中所能夠存在必定水平的沖突或互補關系。[4]對臺灣地域相干的法令軌制設定與大眾介入立法運動經過歷程予以檢視,不難發明,平易近選的立法者是被付與代表“平易近意”和忠于社會公益的重要腳色來停止立法;響應的,大眾則被視為立法者的“幫助者”。這一分歧的腳色定位,決議了在現行法令軌制下的權利資本設置裝備擺設,同時也展示在立法運動經過歷程中所能夠起到感化水平的差別。也就是說,終極也都遭到相干法令軌制的構造性制約。[5]當下臺灣地域立法學界和實務界關于立法主體的界定,是以“法令提案權”的有有為根據,是以,大眾不是立法運動的主體。[6]這可以明白地從相干法令規則中獲得佐證。如臺灣地域“憲法”第62條規則:“‘立法院’為最高立法機關,由國民選舉的‘立法委員’構成,代表國民行使立法權。”別的,由于臺灣地域迄今一向履行的是1947年所謂的“五權憲法”軌制架構(此“憲法”雖經屢次修改,但“五權”框架未變),響應的其他當局部分也皆有提案權(臺灣地域的行政、司法、測試和監察機構也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權,但由于本文研討旨趣所限,不予闡述)。別的,從現今臺灣地域最為罕見的、同時也是嚴厲意義上的大眾介入立法包養 運動道路—立法聽證為例(臺灣地域大眾介入的重要方法另有請愿、游說、記者會、收集媒體、立法聽證會、立法座談會等),臺灣地域“憲法”第67條第2款明文規則:各類委員會“得”約請當局職員及社會上有關系職員到會備詢。此外,“立法院權柄行使法”第54條也規則了“立法院”各委員會交付之議案,“得”舉辦公聽會(此即為年夜陸的立法聽證會)。同法第56條規則,立法聽證會的舉辦,“得”約請社會上有關系職員列席表達看法。同法第58、 59條則最后規則了,立法聽證會停止后須提交陳述給“立委”與列席職員,但該陳述僅作為“立委”審議之“參考”。

疇前述臺灣地域現存立法軌制設定的構造中,起首,可發明存在兩個重要介入者:即“立法委員”及其以外的普通好處主體(大眾小我和好處團體)。“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機關,由“立法委員”構成,詳細行使立法權。其次,大眾在介入立法運動(聽證)時,其“進場券”(列席聽證會的權力)的發放與否、立法聽證會后陳述的采納與否(僅作為“立委”審議“參考”)皆掌控在立法者手中,且無響包養 應的法令后果對其束縛。這無疑表現了兩個立法介入者在立法運動中的權力/權利互動博弈的關系,及其所處的焦點與邊沿的位置關系,更決議了大眾介,目不轉睛地盯著她看。他嘶啞著聲音問道:“花兒,你剛剛說什麼?你有想嫁的人嗎?這是真的嗎?那個人是誰?”入立法運動所能施展感化的水平。因此,也就可以明白地清楚到:臺灣地域立法運動經過歷程中,大眾充其量是作為立法幫助者腳色,并處于軌制設置構造的邊沿、含混位置。大眾僅享有立法的“介入權”和“表達權”,而關于嚴重的立法提案、審議、表決和立法決議計劃權,等等,仍回屬“立法委員”。因此,大眾介入立法的相干感化,很年夜水平上取決于立法者的立場與支撐。響應地,“立法委員”是以立法運動的焦點配角呈現,享有掌管、召開和掌控有關立法運動法式的各種安排性權利,并擁有終極的立法決議計劃權。也許有研討者存疑:在法令軌制束縛下,大眾作為立法幫助者,處于邊沿、含混位置,則作為具有經濟學意義上“感性”的大眾,顛末感性的盤算與衡量,仍會選擇介入立法來完成其好處最年夜化嗎?若是,則其意愿、動力起源為何?還有,最主要的是大眾介入可否或起到多高文用?對此,本文將借由一個個案加以闡釋和論證。為此,也遷就臺灣地域大眾介入立法背后的特別汗青時空周遭的狀況頭緒,及其客不雅的實行語境予以聯合、審閱。

(二)臺灣地域大眾在介入立法運動中起到增進立法經由過程和完美的感化

臺灣地域大眾介入立法的實行成長,從探索、試錯到邁向“有待”成熟完美,迄今已積聚有近50多年的經歷。最早似可溯至包養網 1962年“立法院”所審議的“醫師法”修改案。那時就有很多平易近間的好處團體—“醫師包養 公會”、“西醫師公會”、“牙醫師公會”、“鑲牙齒模承造業個人工作公會”等,紛紜向“立法委員”寄函來影響“醫師法”的修改,以期保護本身權益。[7] 1960-1987年以前,臺灣社會仍處于“威權體系體例”之下,因此,前述相干的法令規則年夜都形同“陳設”、“虛置”,致使大眾介入立法的力度和空間遭到各類客不雅內在的限制。大眾對于介入立法雖有激烈需求,但僅能停止“探索式”、“地下化”和“無限度”的介入。而真正有了較為明顯的轉變,則是1987年解除戒嚴之后。臺灣地域從20世紀60年月產業化的啟動加上對外商業的敏捷擴大,顛末年夜約20年的經濟起飛,為社會關系的轉變、社會構造的變遷、國民認識的生發、中產階層的突起和市平易近社會的形塑等方面,奠基了相當厚實的基礎。[8]同時,也在1974年始發的全球第三波平易近主化海潮的帶動下,供給了“威權體系體例”松動和轉型的主要變更能量,而逐步開啟“塵封已久”的介入空間。[9]那時中產階層逐步鼓起與強大,更成為日后立法平易近主軌制轉型的主要動力。其明顯的特征集中表現在:有別于以往疏散于社會各角落的“原子化”大眾小我,而代之以成立各類符合法規組織的“國民集團”(政治集團、個人工作集團和社會集團),作為凝聚、會聚各類好處需求的中介,進而以強盛的組織集中力、透過各類介入立法的道路來影響立法運動。戒嚴后,在面對政治平易近主化、經濟不受拘束化的急劇成長態勢,響應完美的法令軌制不竭出臺,且先前各類內在的客不雅制約原因也已逐步撤退,從而促使大眾介入的渠道更為公然化、擴展化和多元化。同時,也進步和激起了大眾介入立法的認識與豐滿情感,使得被“壓制”已久的宏大介入能量逐步迸收回來。表示在:一方面,經過大眾選舉發生構成的“立法院”,已解脫以往的“花瓶”、“橡皮鈐記”腳色,而成為最為主要的平易近意實行場域。另一方面,則表示在詳細實行中的立法轉型:有越來越多的各階級好處主體介入立法運動。那種戒嚴前年夜部門純由立法者制訂法令、大眾僅能主動遵法而無法介入立法的局勢已年夜為改不雅;代之的是立法者聽取大眾好處表達進而衡量各方好處的立法格式。

“立法院”是臺灣地域最高的立法機關,擁有法令所付與的各項權柄。舉凡法令案、預算案、公約案以及其它相干的主要法案等,皆須經“立法院”經由過程,因此“立法院”已成為大眾好處訴乞降表達的主要渠道。社會各階級的好處(私益與公共好處)都在此得以表達、協商、競爭和讓步,最后以立法的方法而為社會民眾所遵照。大眾為了能在立法運動中有用地影響立法決議計劃從而有助于其好處的完成,普通城市自動積極地介入此中。而對于把握立法權利包養網 資本、能調劑社會關系和決議好處資本分派的“立法委員”,也就“天經地義”地成為臺灣地域大眾介入立法中競相追逐和死力拉攏的對象。經濟的不竭成長,帶動了社會階級構造的改變、社會分工日益專門化與多元化,以及平易近主法治的提高。同時,也不成防止地帶來好處主體間社會關系、好處牴觸的多元化、復雜化。因此,大眾介入立法運動的實行案例及其結果,也就響應增添,構成了一種“沛然莫之能御”的趨向。例如,80年月的“休息基準法”、“銀行法”、“優生保健法”、“兒童及少年性買賣防治條例”、“平易近法支屬篇修改案”和“紡織品配額措施修改案”,以及90年月的“海關入口稅修改案”、“藥物藥商治理法修改案”和“car 強迫義務保險法”等法令[10]其出臺背后,都可看到大眾介入的熱忱身影,并必定水平地影響著立法決議計劃。

“平易近主是一種社會治理體系體例,在該體系體例中社會成員年夜體上能直接或直接地介入影響全部成員的決議計劃”。[11]在現今平易近主軌制中,大眾看法的表達與會商,是經由過程完整而明白的法令軌制加以確認。普通意義上的軌制是指穩固、反復的,并在實行中起到制約人們行動方法的感化。[12]因此,大眾必需憑依符合法規有用的法令軌制和法式機制的保證,在同等的基本長進行好處需求的表達、協商與對話,從而使立法者依據社會年夜大都的所有人全體意志和公共好處,來包養制訂客不雅可行的“良法”。此外,立法的效能,正取決于立法運動經包養 過歷程自己的合法性。也就是說,一項立法運動若沒有取得大眾的介入和承認,將衍生出立法運動內涵的法式公理的缺掉,從而招致立法成果合法性的置疑。[13]再者,立法是一種靜態的、有序的事務,是一種特定的運動經過歷程。立法運動本質上是立法者將社會民眾廣泛的好處需求和訴求,根據法令的規則在必定權柄內,經由過程響應的法式有選擇地轉化和上升為國度所付與和承認的法令好處的運動。而按學者周旺生傳授的看法,立法運動經過歷程可分為三個階段來察看:立法預備階段:法案到法的階段;立法的完美階段。此三階段的劃分,也有助于本文的闡述和剖析。[14]鑒于本文的研討旨趣,為了任務題的論證得以睜開并有所依靠,故以臺灣地域“煙害防制法”的立法運動經過歷程為例,從中將可發明大眾在每個分歧階段的立法運動中,所表示出分歧或穿插應用的介入方法,從而也為我們詳細提醒出大眾在介入立法運動中所飾演的腳色及其所起到的相干感化。

對臺灣地域“煙害防制法”的立法經過歷程作歸納綜合梳理,可知該法案得以出臺,必定水平上反應出臺灣地域大眾介入立法運動的汗青軌跡與心路過程。那時臺灣地域的煙害題目嚴重好轉,青少年抽煙人數的比例過年夜且逐年攀升,每年稀有萬人逝世于煙害,而由此形成的醫療收入與相干的社會經濟喪失高達百億以上。幾十年來各類煙品的總耗費量未見降落,當局所履行的煙害防制後果不彰。針對此“軌制掉靈”近況,經過大眾小我自覺建議,旨在煙害防制和增進國民安康的平易近間公益性集團—董氏基金會于1984年正式成立(此為一推進煙害防制的包養網 非營利組織,成立之初大批搜集和翻譯國內外的相干煙害防制材料,并邀集醫界、學界和環保人士配合介入。其專責于煙害防制的政策計劃、教導宣導、媒體傳佈、戒煙打算等議題,并促進相干法案之立法、修訂與監視法律)。董氏基金會心識到,唯有透過介入立法的方法,才幹從最基礎上處理或下降煙害題目。遂即著手介入相干的立法運動,并終極建議和催生了一項公益性法案—“煙害防制法”草案。此法案于1992年送“立法院”審議,直至1997年才獲經由過程。在此時代,基金會與煙商(臺灣地域煙業協會)曾對此法案稱號和本質內在的事務產生過嚴重的爭論,致使立法進度一度因缺少共鳴而延宕。而后,兩邊也曾動用大批立法資本來追求和影響“立法委員”的支撐。所幸最后“煙害防制法”在立法者、董氏基金會和煙商間的諸多好處博弈下,于1997年完成立法與實行。這成為又一個由大眾自覺推進和增進立法經由過程的勝利案例。以下,本文將以先前所界定的立法運動三階段,來予以檢證。

1.在立法預備階段:董氏基金會自1986年起先后舉行過浩繁場次的記者會,試圖借由言論媒體的報導以追求社會民眾的追蹤關心和支撐,使其公益性法案立法主旨的“合法性”獲得進一個步驟的深化,進而影響立法決議計劃。例如,該基金會曾舉行了“花費者有謝絕二手煙的謝絕權”、“支撐煙害防制法—全平易近給包養 “立法委員”的一封信”和“煙害防制法”的記者會等。此外,為了到達宣揚和推動其立法訴求,舉行了各類電視、播送媒體、貼紙、海報、報紙雜志等公益運動,同時也應邀列席“立委”所召開的立法座談會。借由運動的舉行和介入,該基金會從中征乞降匯集了大批的社會各界看法和相干立法信息。隨后,并自行聘任lawyer 起草“禁煙法草案”綱領,供給相干無益的立法信息給“立法委員”作為其立法決議計劃的參考。別的,基金會也曾聯合醫界、教員、婦女和環保等21個公益性集團成立了“拒煙同盟”,配合簽訂并提交“促請煙害防制法早日完成立法”的請愿書給“立法委員”,詳細請求其將該法案列為當期立法議程的嚴重優先法案,必定水平地影響了立法決議計劃,催生了法令的出臺。[15]

2.在法案到法階段:在“煙害防制法”送“立法院”審議時,“拒煙同盟”積極采取各類介入立法運動戰略試圖影響立法者。此中較具特點和要害的有:(1)同盟重要成員常常拜見立法委員及其助理,屢次懇求將該法案列進優先審查。并制作了大批“說帖”,闡明該法案的主要性,爭奪相干“立法委員”的支撐;(2)餐與加入“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舉行的立法聽證會,針對與會的行政部分官員、立法委員和言論媒體對相干法案的爭包養網 議或不清楚的部門作進一個步驟的溝通、和諧與闡明。并在法案審議經過歷程中當令供給相干材料,以化解各界疑慮,促使立法運動順遂停止;(3)停止相干的立法游說運動。董氏基金會和煙商的好處訴求分歧(前者為公益,后者為私益),各自所能動用的資本和影響力互異(如人力和財力資本懸殊),因此其立法游說方法各有分歧。例如,前者常藉由高度平易近意的合法性支撐而發動大眾以德律風或函件向“立委”施壓(即采取“低本錢”的訴諸于社會言論的傳佈力);后者則往往交由有經歷或有深摯政商佈景的公關公司來代為運作。不難發明,在立法博弈經過歷程中,呈現了態度互異、各自有所支撐的立法者(此時的立法者適足以光鮮地展示其各自好處代包養網 言人的腳色),并進而表示在其各自所持的預建立場、立場與投票成果上。在所謂“煙商版”和“公益版”不竭“角力”的情形下,該法案終極以“調和包養 協商版”的讓步方法出臺,浮現出“公共好處”和“私益”博弈的復雜性。

3.在立法的完美階段:“煙害防制法”經過“立法院”三讀經由過程藍玉華噗嗤一聲笑了出來,既開心又如釋重負,還有一種終於掙脫命運束縛的輕快感,讓她想笑出聲來。并公布實施后,上述這些全力推進煙害防制立法的平易近間公益性集團,也從本來包養 的立法建議、推進者改變而為監視法律者和進一個步驟協助完美立法的腳色。這些集團擁有固定的結合監視“法令實包養 施”的例行性舉動,例如,每年按期向消息媒體和社會各界公布關于該法運轉成效的成果陳述,從而“提示”大眾追蹤關心,也到達普法宣揚的後果。與此同時,對行包養網政部分的法律、監視構成了必定水平的制約感化,而使該法獲得較好的實施結果。別的,還聯合其他平易近間集團經由過程記者會,屢包養 次請求“立委”召開立法聽證會,促使法令當令改良和完美。

三、臺包養 灣地域實行經歷的啟發

如前所述,臺灣地域大眾介入立法的運動,已積聚了50多年的經歷。固然這一過程有其特別的時空性,但加以剖析、研討和總結,也能從中發明無益啟發(哪怕是作為防止“走冤枉路”之參照)。

(一)從全體微觀層面剖析

1.經濟基本成長到必定水平,必定會對原有固化的權力/權利關系發生必定的構造性的影響,也必定會召喚政治軌制的響應變更。這是臺灣地域實行經歷的總結。由于政治原因的制約,臺灣地域大眾介入立法運動曾走過坎坷的途徑。戒嚴前,簡直都是由“立委合唱”的暗箱操縱式的“關門立法”,大眾介入的感化很是無限;戒嚴之后,則走向“大眾立委年夜獨唱”的陽光普照式的“開門立法”,日益展示包養網 出大眾介入的普遍性與積極感化。這種立法轉型的原動力來自大眾的好處需求,以及社會變遷的請求。這一強盛而綿綿不斷的原動力,即便歷經“威權體系體例”的各類內在軌制束縛,仍無法阻斷大眾追求自我好處或公益完成的需求。不只已經成為臺灣地域經濟成長的源泉,更是作為政治軌制平易近主化的開啟、過渡和轉型的主要支持和無力包管。在此經過歷程中,也培育了古代國民的介入認識,進而形塑了傑出的國民介入式的政治文明,且將在相當長時代內,持續成為臺灣地域立法軌制平包養網 易近主化可連續成長的主要依托。在臺灣地域實行中所提醒出的客不雅軌制成長紀律,在某種水平上,也似與年夜陸改造開放30年來社會主義法治扶植的經歷相符,更是年夜陸平易近主成長的殊途同歸。

2.臺灣地域大眾借由結社不受拘束權的行使,得以涌現出大批的好處團體。在立法運動的博弈經過歷程中,借由彼此的互動、對話、協商與讓步,終極得出具有感性、合法與迷信的立法結果。戒嚴以來,大眾介入的自立認識日漸加強,介入熱忱不竭進步,介入的方法和道路也在產生變更(如經由過包養 程收集介入)。這此中最為要害的原因是由于新興的中產階層突起和強大后,依“憲法”所付與的不受拘束“結社權”而符合法規成立了浩繁平易近間的好處(公益和私益)團體,代替了以往疏散式的大眾小我“單打獨斗”的介入局勢。特殊是公益集團從較高的“品德制高點”與“任務感”動身,凝集了配合的社會公益訴求,而不難號令大眾的介入和媒體言論的認同而為社會民眾所支撐。同時,也易與“情投意合”的集團以彼此間“戰略結盟”的方法,來彼此一起配合與強大介入立法運動的影響力,以與“財年夜氣粗”的私益集團停止立法“博弈”,從而避免或下降私益團體“惡質化”的操控和壟斷立法運動的景象產生。

(二)從微不雅層面剖析

透過前述個案實證剖析,不難發明臺灣地域大眾在介入立法運動的三階段中,都可起到必定的積極感化:(1)協助立法者拓寬思緒、匯集相干立法信息和立法論證材料,有利于立法任務加倍迷信和完美,從而增進“良法”的發生;(2)有助于進步立法運動經過歷程的迷信公道性,加強立法的威望性,并深化立法的合法性,從而也晉陞了代議軌制的符合法規性;[16](3)有利于叫醒國民的主體介入認識、進步保護本身權益的才能,同時也能感觸感染到被普遍的尊敬和承認;從而強化對社會的義務感,有利于社會的穩固成長;(4)把社會各階級的好處訴求整合到立法決議計劃中,并在更為普遍的範疇中起到勸導、和諧緩和解對峙關系的示范感化,有利于完成“協調社會”的目的;(5)加年夜了立法宣揚力度,有利于日后法令的實施和法律的監視。促使立法者認識到大眾參與的各種功效而予以器重,為日后大眾介入機制奠基傑出基本;最后,大眾介入所招致的立法運動中的競爭和監視機制簡直立,能有用回應和確保大眾的好處需求能被公平地看待,并使立法者的權利運作經過歷程遭到監視。同時,使立法資本的設置裝備擺設不至因不妥歪曲、誤用和閑置而缺少效力,從而極年夜地改良和進步社會“立法資本”的優化設置裝備擺設。

臺灣地域立法實行中仍存在缺乏與局限,有待進一個步驟完美。這些值得我們器重并留意躲避。

1.現行的法令軌制設定,并未明白大眾介入的鴻溝(權力和任務不明白)以及公道的、可操縱性的法式機制,不難使大眾在介入立法中處于邊沿化和含混化的腳色和位置。這集中表現在分歧介入者之間的嚴重關系(權力和權利的博弈)和大眾介入權的主動。同時也招致立法者盡情濫權、立法懶惰和各類流于情勢的“走過場”景象(立法者能否聽取平易近意,最后的聽證成果,并不具有強迫性和法令后果),致使立法者的立法權未能遭到有用監視與制約,同時很年夜水平上消減了大眾介入的積極性,以及對峙法介入運動的信賴度。當大眾缺少明白的法令規定根據和可操縱的合法法式來有用表達其正常好處或訴求時,往往會以“體系體例外”保守和掉序的方法表示出來,易激發社會的動蕩與不安寧。這也凸顯出立法介入軌制構造中作為急切需求的是更為完美可行的“大眾充權”的細致性法式設包養網 置(尤其必需知足法式公理),以及實在理順和了了大眾介入應有權力的鴻溝。這種主要的軌制性、可操縱性法式環節的缺掉,闡明臺灣地域的大眾介入立法軌制未臻成熟而有待完美。

2.大眾介入立法的感化,必定水平上取決于大眾本身的才能和前提。例如,大眾的感性、專門研究佈景、教導水平、經濟狀態、投進介入的時光、說話表達才能,以及對峙法的內在的事務、立法佈景、法式的清楚與熟悉的水平等。[17]此外,分歧的好處主體存在某種水平的介入位置不服等,從而影響了其介入的廣度和強度。這可從介入的方法、把握信息的對稱水平、可動用資本的多寡,以及好處沖突時所采取的舉動戰略中一一發明。同時,也能夠形成強勢的特別好處群體與立法者合謀而對峙法停止操控和壟斷,表示為未能包管介入立法運動中的大眾具有普遍性、代表性戰爭衡性。致使立法者的態度偏頗或無法對的獲取好處沖突的主體兩邊的態度、不雅點和論據,從而招致立法信息完善豐盛性和完全性,終極影響立法成果的合法性。[18]再者,也由于好處團體外部常完善有用的“鼓勵”和“處分”機制而易形成所謂的“搭便車”(free rider)景象產生,從而弱化了大眾介入的力度。

3.大眾介入“同化”的題目。需加以警醒的是,臺灣地域以包養 後處在“平易近意至上”、“政治對的”的時局佈景,加上部門言論媒體未能自律,往往愛好大舉炒作立法運動中的“對峙”、“沖突”的排場,以此吸引大眾眼球,進步收視率,從而含混了立法的主題與原意,也增添了立法本錢。大眾在媒體鼓動下,往往很少認識到符合法規有序介入的主要性,常自挾“平易近意合法性”而掉臂本身的介入智識才能、對介入議題的認知水平,招致了過度、不妥甚至是暴力介入的“同化”景象,集中表現為愈來愈多的“平易近粹”景象,從包養網 而衍生出各類體系體例外保守的“社會活動”、非感性的“社會掉序”與“平易近主發展”的亂象產生。不只對平易近主法治的成長和社會穩固形成嚴重的迫害,也不難過度耗費全體的社會本錢。這些都召喚著大眾介入立法的權力/權利鴻溝應盡快厘清,響應的、公道的、迷信的介入立法包養網 的配套軌制也需盡快出臺。誠如法哲孟德斯鳩的諭示和警告:“一切有權利的人都不難濫用權利,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歷。有權利的人們應用權利一向到碰到有界線的處所才停止……”。[19]這句名言對時下擁有“權利”的立法者與擁有“權力”的大眾而言,皆具有必定的實際參照意義。

四、結語

大眾介入是平易近主法治社會中一項主要的軌制設定,同時大眾介入立法和良法之治二者間,實具有明顯的正向關系。此外,本文也很是明白地清楚到,我國臺灣地域大眾介入立法的實行經歷具有必定的特別時空性,與我國年夜陸的成長過程、客不雅軌制及其當下運作經歷頭緒并不全然分歧。同時,臺灣地域大眾介入立法軌制成長迄今,仍有待更進一個步驟地予以完美、成熟。是以,我國年夜陸可以在總結臺灣地域實行經歷的基本上,聯合當下詳細國情與客不雅現實,為大眾介入立法運動樹立起更為良善、可行的軌制設置。

注釋:

[1]朱志宏:“加大力度立法介入、消弭陌頭請願:論立法介入之意義與方法”,載《實際與政包養網 策》1988年第3期。

[2][美]卡羅爾·佩特曼:《介入和平易近主辦論》,陳堯譯,上海國民出書社2006年版,第64-70頁。

[3][美]勞倫斯·M·弗里德曼:《法令軌制—從社會迷信角度察看》,李瓊英等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4年版,第17頁。

[4]朱志宏:《立法論》,(臺北)三平易近書局1995年版,第29-32頁。

[5]包養 王錫鋅:“公共決議計劃中的民眾、專家與當局”,載《中外法學》2006年第4期。

[6]羅傳賢:《立法法式與技巧》,(臺北)五南圖書出書無限公司2001年版,第583-590頁。

[7]吳萬得:《立法院國民請愿案之研討》,(臺北)經世書局1985年版,第152頁。

[8]彭懷恩:《臺灣政治成長》,(臺北)風云論壇出書社2003年版,第237-266頁。

[9][美]塞繆爾·亨廷頓:《第三波—20世紀后期平易近主化海潮》,劉軍寧譯,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59-66頁。

[10]陳凇山:《國會軌制解讀》,(臺北)月旦出書社1994年版,第23-25頁。

[11][美]科恩:《論平易近主》,聶崇信等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10頁。

[12][美]塞繆爾·亨廷頓:《變更社會的政治次包養 序》,李盛同等譯,華夏出書社1988年版,第3-5頁。

[13]陳瑞華:《法令人的思想方法》,法令出書社2007年版,第192-197頁。

[14]周旺生:《立法學》,法令出書社2004年版,第152-153頁。

[15]周漳仁:《立法游說之研討:以煙害防治法制訂經過歷程為例》,(臺北)政治作戰黌舍政治研討所1999年碩士學位論文,第95-100頁。

[16]蔡定劍:《國外大眾介入立法》,法令出書社2005年版,第4-5頁。

[17][美]約翰·克萊頓·托馬斯:《公共決議計劃中的國民介入》,孫柏英等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5年版,第2-4頁。

[18][美]塞繆爾·亨廷頓:《難以決定—成長中國度的政治介入》,汪曉濤等譯,華夏出書社1989年版,第15-18頁。

[19][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力》(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154頁。

黃信瑜,安徽財經年夜學法學院副傳授。胡建,東北政法年夜學博包養網 士研討生,安徽財經年夜學法學院講師。

起源:《行政法學研討》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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